一、什么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概念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这里的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产生的民族之间相互敌对、仇恨的状况。而民族歧视,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
2、犯罪客观方面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文所说的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长期进行煽动的;煽动手段特别恶劣的;引起民族纠纷、冲突甚至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的等。
必须注意,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这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致使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的等等。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不是犯罪。以上就是对什么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如何处罚,判几年的介绍,希望您能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