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应当正确界定淫秽物品的范围。
对于描写男女正当爱情生活,宣传有关男女生理卫生知识的书刊和图片,以及医务工作者为了业务工作需要成制作的裸体像和生殖器标本等,都不能视为淫秽物品。走私这些物品的,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2、应当以主观方面加以区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其携带的淫秽物品入境是为了自己使用,为他人代买、赠友等,则属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确实不知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物品是淫秽物品而进出境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怎么判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还会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1)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至200盘(张)的;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至200副(册)的;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至1000张的;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2)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是指:走私淫秽物品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数量 5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5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淫秽物品在“情节较轻”一节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淫秽物品的,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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