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条件是: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威胁;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的;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巳的情况下实施的;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跑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认识错误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一个人承当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刑法是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而认识错误恰恰是影响行为人主观的因素之一。因此应当肯定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责任的追究理应有所不同。这也是刑法公正性、谦抑性的价值体现。
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在刑法上我们称之为认识错误。根据错误是关于事实本身还是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质,可将错误分为事实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其中事实的错误包括构成要件的错误,也包括违法性的事实(或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还包括期待可能性的错误;而违法性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虽对事实本身有正确认识但对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否违法)发生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