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二)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三)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四)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二、被害人的陈述是刑事证据吗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于较为特殊的诉讼地位。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也是本案的当事人,但由于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法律并不要求被害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基于这样一种实际的情况,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人。由于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其切身利害,因而被害人在作证时的心态又同一般的证人大不相同。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这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力量单薄,没有能力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将被告人送上法庭。但是,被害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提供某些证据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