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与渎职罪法条竞合怎么办
首先,不能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因为普通法与特殊法的竞合关系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属种关系,而受贿罪与渎职个罪显然不存在这种关系。
其次,不能适用吸收原则。此种受贿罪与渎职罪都属故意犯罪,且实施的行为大体上一致,没有重行为与轻行为之分,更没有实行行为与预谋行为之别。
第三,不能适用择一原则。
如果适用择一原则,那么必然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的,渎职罪中个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受贿罪中的最高刑分别为死刑和无期徒刑,因此只能定受贿罪;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条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而受贿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只能定渎职罪的具体罪名;
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如果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而渎职罪中几乎所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均高于此数,对此类情况应按具体的渎职罪处罚。但这样做必然会出现一种罪名因数额的不同而由一个机关内部的两个部门管辖的问题,导致管辖的混乱。
对上述问题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取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渎职的定罪问题的专门规定,同时,应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有第一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最高年限
数罪并罚最高是几年,数罪并罚最高年限多少年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