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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立案材料如何处理,刑事立案材料如何审查

此文章帮助了529人  作者:黄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材料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分别情况做出处理:对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立案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时,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请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立案,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先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对于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立案材料如何审查

立案前的审查,按其性质来说,是一般性的材料审查和调查工作,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一般的调查方法,而不能使用所规定的强制性的措施。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明显存在,但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立案,为了防止犯罪毁灭或转移罪证,继续犯罪、逃跑或自杀等情况的发生,才可以采取勘验、检查、鉴定、搜查、扣押、等类似于侦查的方法和措施。立案审查中必要时采用的这些措施,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措施”的概念的范围,但不属于侦查措施。

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所取得的事实材料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应当结束,做出立案的决定,然后开始侦查或者审判。那种要把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查清以后,再立案的做法,实际上是混淆了立案审查与侦查的界限,用侦查来代替立案前的审查工作,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黄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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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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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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