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
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对同一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决定机关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其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为什么不一样
第一,在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时,要求综合考虑的因素过多,不仅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案内因素”,而且包括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案外因素”。事实上,要考虑的因素越多,就越容易产生随心所欲的情况。
第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上下限不甚明确,诸项规定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查规则》中规定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其它各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既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最高限额。
第三,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尽管千差万别,但在程度上毕竟可以划分成轻重不同的一些类别,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确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亦应具有一定的幅度界限,但上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