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分子自首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处罚的一般规定。应当注意,我国刑法对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原则而非绝对从宽原则。绝对从宽原则是指应当从宽,而相对从宽原则是指可以从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况下都要予以人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个别情况下,犯罪分子罪大恶极,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是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处罚的根据的,就可以不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较轻,刑法没有规定法定标准。我国刑法通论认为,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视为较轻之罪,否则就是较重之罪。
二、什么时间投案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犯罪以后而归案之前。在犯罪以前,当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问题。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因此,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以后自动投案的,都可以成立自首。这里还应当指出,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致使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误认为本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因而向司法机关投案的,不应视为自首,因为他并非是犯罪以后投案。犯罪以后归案之前投案,包括两种情形:
1、犯罪被发觉前投案和犯罪被发觉后投案。犯罪被发觉以前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而自动投案。犯罪被发觉以前,犯罪分子自动地向司法机关投案,使刑事案件不侦自破,对于司法机关是十分有利的。
2、犯罪被发觉以后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而自动投案,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某些线索怀疑某人可能是犯罪人,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自动投案。犯罪被发觉以后,犯罪分子自动地向司法机关投案,使刑事案件及时破获,因而也是值得肯定的。对于鼓励犯罪分子自首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