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一般累犯的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3、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二、一般累犯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把累犯视为一种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人类型,并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因而,在刑度上对累犯前后两罪所处刑罚的轻重作了限定,要求所处的刑罚和应处的刑罚均须是有期徒刑以上。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前后两罪所判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在前后两罪中,有一罪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例如前罪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而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均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之所以把普通累犯的刑度限制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主要是在我国刑罚体系的主刑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拘役虽是剥夺自由刑,但关押时间较短,是短期自由刑。上述两个刑种均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对由于犯较轻之罪的人以累犯论处,使累犯的范围过于扩张,不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而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个刑种,凡是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按照累犯处理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