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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客观特征有哪些,侵占罪的主观特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侵占罪的客观特征有哪些

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非法占为己有;二是数额较大;三是拒不退还或交出。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的表现。因此,凡是行为人实施的在客观足以表明其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主观意图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侵占罪与非罪区分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那么,如何确定侵占罪的数额呢?对此,在刑法中未予明示,而只是概括地规定为数额较大,至于具体数额标准应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刑法对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构成的侵占罪与侵占遗忘物、埋藏物构成的侵占罪分别表述为“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原因在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与侵占遗忘物、埋藏物在性质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主要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明确的被害人,因此刑法表述为“拒不退还”;而后者的持有并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而可能是不当得利的结果,且往往无明确被害人,是法律强制持有者交出,所以刑法表述为“拒不交出”。当然,无论是“拒不退还”还是“拒不交出”,都是作为成立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功能是相同的。

二、侵占罪的主观特征有哪些

侵占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持有的为他人财物而仍有意识地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或交出。构成侵占罪,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犯罪,他人财物是通过合法形式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这就是所谓的合法持有,因而在持有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在合法持有之后,才萌发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实施了非法占有的侵占行为。

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占有目的不像其他财产犯罪那样容易认定,而要通过拒不退还这一行为来认定。在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的情况下,遗忘物、埋藏物是被行为偶尔发现的,这种发现是出于行为人意较之外的,因而这种发现并无犯罪故意而言。如果行为人明知地下有文物等埋藏物,非法地进行盗掘,那就不是构成侵占罪,只有行为人偶尔发现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才构成侵占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并不拒绝退还,只是要求延期退还,因而引起纠纷的,或者虽然口头表示拒绝退还,但经有关机关说服教育当即退还了,一般都不会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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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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