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三)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的非法性,即没有非法阻断的理由。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
2、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匕首杀人、利用他人或动物杀人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其饿死、有赡养义务的人对被赡养人不让吃喝致使被赡养人死亡等。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比较少见,一般要求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如一成年人带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兽侵害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指使用犯罪工具或不使用犯罪工具,以积极的或者攻击性的行为杀害他人,后者则是指以消极的,应当履行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使他人死。在司法实践中,前者的认定一般不困难,而后者的认定则要复杂得多。问题的复杂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负有防止或阻止死亡发生的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不作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情形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乃至其他各国刑法中规定的最重罪名之一,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要判处死刑,又其他减轻的情节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情形要判处死刑:
1、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时,又实施杀人的。如抢劫中杀人的。
2、出于恶意的报复,实施杀人的。这种行为主观恶意非常大。
3、犯罪对象特殊。如孕妇、残疾人、正在抢险人士。
4、多次杀人的。
5、组织杀人、雇凶杀人的。
6、教唆未成年人杀人的。
7、从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严重残疾的。
(二)但也有些情况不宜判处死刑:主要有:
1、因为婚姻、土地、邻里、劳动纠纷引起的杀人事件。
2、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如未成年、孕妇、盲聋哑、自首、立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