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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自首在量刑重如何适用,适用治安自首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38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治安自首在量刑重如何适用

任何一部完整的法律,法律规范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也称命令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此处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是应当还是可以,但综观处罚法全文,特别是与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相比较,我们就此应理解为“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其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必须依法遵照执行,否则便是违法的。所以我们一旦认定治安自首,处罚时引用了第十九条,那就必须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属法定从宽的量罚情节。

二、适用治安自首的注意事项

1、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动机、方式以及交代程度等并结合全案作一个综合评价,最后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减轻或不予处罚的处罚意见。

2、在传唤、留置、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执行中,违法分子如实陈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违法行为的,不以自首论,但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非法定从宽情节)

3、对主动投案但不如实陈述的违法分子,不认定治安自首,但主动投案的行为执法机关是鼓励的,虽然未如实交代但客观上也给公安机关节约了行政成本,故处罚时可以考虑予以从轻处罚(非法定从宽情节)。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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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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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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