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法律上主要分了三大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要针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患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对于他们在精神正常时候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是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维权
对于精神病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从被害人家属的角度很难接受,他们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具有杀人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做安置,不仅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得不到慰藉,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无疑是个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一般将他们安排到公安部门下属的安康医院进行治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法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人杀了人,其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通过监护人履行民事赔偿来维护被害人的权利。
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履行赔偿,我们想强调一点,已经成年的精神病人,且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及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这类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杀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上述具有监护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或追加他们为民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