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假释,指的是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程序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具体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指的是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段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对其进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一、什么条件下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有一定的条件,包括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
1、在适用对象上,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假释对诸如管制、拘役等其他刑罚不适用。这是由假释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管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而非被剥夺自由,不需要假释;而拘役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没有必要再适用假释。
2、在适用范围上,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是因为,这类犯罪是恶性犯罪,具有相当危险性,假释后可能对社会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3、假释只适用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具体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4、犯罪分子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二、提请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以上是对什么条件下适用假释,提请假释的程序是什么所作的介绍。实践中假释的适用是有限制条件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如期申请假释。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有什么具体想法、要求,可以求助于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律师能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