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从医疗机构成人员及其职责以及可能违反的规章制度上划分,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卫生技术人员是医疗事故罪当然的主体。
(3)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职责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有的职责既包括诊疗护理工作直接有关的内容,又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无关的内容,如有医院的业务副院长。就这类人员而言,是否是本罪的主体关键看就诊的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在行为人行使哪种职责时,如发生在履行就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职责中,则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