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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77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定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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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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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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