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程序的特点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而公安、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则具有主动性,即当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立案并进行侦查以及提起公诉。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不能主动审判某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等。
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法官也具有独立性,在评议时有权独立地、平等地发表意见。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3、中立性。这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法院在社会利益(检察官)和个人利益(被指控人)之间保持中立,只代表法律。审判中立,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即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到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独立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中立性有一些具体要求,如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担任该案件的法官,法官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或纠纷各方有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等等。
4、职权性。这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吗
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