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哪些要求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其担保的人,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
(一)保证人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愿意作为保证人,不愿意 作保证人的不能确定为保证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人的取保候审期间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散失担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人的义务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逃避或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保证人必须做到:
(1)监督被保证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到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讯问;
(3)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保证金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证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保证方式。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保证金的规定。由于单一的保证人制度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1996年全国人大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 加了保证金制度。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中增加保证金制度,立法的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找到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的情况下,取保 候审适用受到限制现象,同时又有利于为落实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保证金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金的数额最低应为1000元,具体应根据案件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