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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什么,管辖权异议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120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管辖权异议是什么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

(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 常重要的作用;

(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二、管辖权异议的效力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 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这种不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面条文不具有约束性,而后面条文对前面条文则具有约束性。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条文是第38条,而指定管辖是在第39条中规定的。

根据上面这一法理学观点,管辖权异议对指定管辖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对指定管辖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一般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和下级法院都不能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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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属于特殊群体,因此涉及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的案件,一般都由专门的军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则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如案件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则全案都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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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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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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