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抢夺罪的条件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但如果行为人从他人的不动产上面公然取走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应作为抢夺动产对待。
(四)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行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是指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强行将其财物取走。
2、行为人夺取的他人财物的数额必须到达较大的程度。
二、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2、惯犯;
3、未全部退赃的;
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