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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立案材料,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救济?

此文章帮助了74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处理立案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分别情况做出处理:对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立案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时,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请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立案,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先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对于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救济

立案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立案不实,先破案后立案、“不破案便不立案”等。为解决这类问题,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因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是其职责;二是法律规定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职责。而立案又是侦查和审判的前一程序,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顺理成章。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自己受理的案件的立案程序不需要监督;也不意味着监督体制的设立只考虑到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而可以忽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依法制约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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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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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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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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