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2、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3、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以骗购外汇为目的,故意实施伪造、变造的海关凭证、单据获取外汇,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哪些行为构成骗购外汇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
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骗购外汇罪中骗购外汇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
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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