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审查立案材料
(1)予立案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结束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因此,结束程序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要充分、翔实。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主观上的影响,综合、客观地收集证明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同时亦要收集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材料。调查取得的材料要最终能够清晰地证明无犯罪事实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特别是关系复杂的经济类案件,必须将相关材料中涉及的民事纠纷与犯罪行为界定区分,避免含糊不清。
(2)立案程序中的审查活动不同于进入侦查程序后的侦查行为,它仅仅是一个判断、确认过程,并不要求将全部的事实行为和相关人员查清、查明。但这并不等于可以简略审查程序,由于报案等材料经常带有一些人为因素,反映的“犯罪事实”往往是“此罪”套“彼罪”,相互交叉,较为模糊。因此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必须对取得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从思想上打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束缚。对涉及的线索不轻易排除,尤其对立案标准抽象、概括的案件,更要依据材料,并结合地区经济情况、社会形势、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立案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起诉人如果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供起诉人个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起诉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3)如果你起诉的被告是公司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根据现在法院的普遍要求,您还得提供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公司法人单位的应当是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