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信用证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主观要件。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5条之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二、如何区分信用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时,使得两种本无关系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联系。信用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而贷款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不同。信用证诈骗罪发生在信用证业务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过程中。使用手段上,信用证诈骗罪采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等方法;而贷款诈骗罪则采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主体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四)对象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较为广泛,既可以是信用证下的款项包括银行所贷资金,也可以是开证申请人的代款等;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