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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特点有哪些,罚金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6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罚金刑的特点有哪些

罚金刑,简称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征:

1、剥夺的是犯罪人的金钱,并且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金钱。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刑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法,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院判处罚金刑也只能依法判决,包括适用的对象和判处的幅度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3、罚金是由犯罪人向国家缴纳的金钱。这说明义务主体是犯罪人,接收主体是国家。向国家缴纳罚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充分表明罚金是国家对犯罪人财产权益剥夺的根本性质。同时也是犯罪人将功赎罪,对犯罪人本身产生的个别威慑和对社会成员产生的一般威慑。

二、罚金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1、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的逐步富裕为罚金刑在我国的适用甚至扩大适用提供了基础。在商品经济的今天,今天在一定条件下越来越成为健康、自由、尊严、甚至生命的重要支撑基础,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权益,将犯罪人的此权益予以剥夺,必然使其产生强烈的痛苦,达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2、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日益增多,而罚金刑是对付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经济犯罪一般是出于营利动机的犯罪,对此类犯罪,罚金刑的性质就决定了它不但能剥夺犯罪所得,还可以剥夺犯罪人实施经济犯罪的资本,从而既可以使人感到犯罪的无利可图,减少犯罪的诱惑力,也能从客观上削弱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的经济犯罪扩大化的趋势。

3、法人犯罪在我国的愈发突出,更需要罚金刑发挥其独特的功能。生命刑与自由刑是剥夺犯罪人人身权利的刑罚,人身权利是自然人所特有的权利。而法人犯罪是以法人为主体的犯罪。因此,刑罚和法人的性质都决定了死刑和自由刑对法人犯罪无法适用。而罚金刑是财产刑,而法人具有财产权,因此罚金刑是适用于法人犯罪最有力且独特的武器。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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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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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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