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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执行方式的坏处有哪些,如何完善管制执行方式?

此文章帮助了39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管制执行方式的坏处有哪些

由于现行法律对管制的具体执行方式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已羁押的罪犯,在判处管制后是否应立即执行刑罚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在宣判当天将被告人予以释放,开始执行刑罚;有的则在判决生效后才将被告人释放并执行刑罚;有的法院在判决后,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执行刑罚。该院认为,此种刑罚执行方式的任意性,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且三种执行方式在实践操作中都存在弊端:

第一,宣判后立即释放,将导致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其他被告上诉,法院将难以传唤被释放的罪犯;

第二,判决生效后才予以释放,即在判决生效前对该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继续适用羁押,更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如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将出现一些被告人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采取此种做法时就无法操作。

二、如何完善管制执行方式

完善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明确在判决生效前管制的具体执行方式,可以具体规定为:对判处管制的罪犯,如判决前已被羁押,并且被告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则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受审或监视居住,待判决生效再执行刑罚,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担保,则继续羁押至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一律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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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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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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