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处理问题上,存在有认识上的不一致。对于重婚罪,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严格界定出重婚一词的含义,而仅能以重婚罪罪状来进行理解。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重婚罪的重心是行为人必须是“有配偶者”。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这一原则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因而应当予以制裁。
(二)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方式有两种;
一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
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是指自己已经结婚,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或者自然消亡(对方没有死亡)的时候,又与另外之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自己虽然没有结婚,但明知对方存在婚姻关系,但却与之登记结婚的。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此即先为“事实婚”后法律婚。
5、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这些行为均是重婚行为。
(三)本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可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说配偶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无配偶方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