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单位受贿中的共犯
1、单位受贿罪主犯主体资格的认定。主犯必须是国有单位。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按照法学理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的意志,必须有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共谋行为。
3、受贿的行为的认定。可以是单独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
二、构成单位受贿的条件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受贿需要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成罪。受贿罪中索贿需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需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罪。而单位受贿罪需“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罪,是典型的情节犯,是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必备要件的犯罪形态,当然这里主要考虑的情节是数额及其他情节。
2、单位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即使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非法的,但不构成犯罪,只有单位“帐外”且“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方构成单位受贿罪。所以,立法上特别强调了“在帐外暗中收受”的行为特征。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回扣与手续费,立法则强调了“违反国家规定”和“归个人所有”的行为特征。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分别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