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程序有什么意义
1、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一切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任何刑事案件只有经过第一审程序才能进入其他审判程序。因此,第一审程序相对于其他程序而言,具有通则的性质,有关审判的一般性规定都在第一审程序中予以规定,其他程序则只规定特别问题,没有做特别规定的,要参照第一审程序中的规定进行。
2、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案件,主要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即案件的实体问题。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则都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对一审程序的审查、复核活动。因此,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关键环节。
3、第一审程序不仅可以使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贯彻实施,而且还可以用直接、生动、具体的案例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
4、正确、合法地进行第一审程序,可以减少上诉、抗诉或者申诉,减轻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二、不服一审如何进行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