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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有哪些,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此文章帮助了51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席法庭、审查判决和裁定等途径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不合法或者判决、裁定错误的案件,以提起抗诉、提出量刑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等方式予以纠正,其中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是比较有效的监督方法。

(一)量刑建议

在刑事审判中采用量刑建议这种监督形式,是对刑事审判实体监督的前移,它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直接作用于法庭审判。量刑建议属于预防性监督,是检察机关综合犯罪构成各个方面后,结合案件的犯罪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应在什么幅度内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正式意见。因此,量刑建议是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完善,对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提起抗诉

刑事审判监督的中心工作是抗诉,在办案实践中,案件承办人通过对法院判决、裁定审查之后,认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

5、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错误的;

6、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等的申诉

(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这里所说的来信来访, 不同于广义上泛指人民群众向一切党政机关反映情况及提出要求的来信来访,也不同于人民群众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谈及非诉讼问题的来信来访,诸如反映司法人 员的工作作风,揭发检举干部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法律咨询等。有些虽然涉及诉讼方面的内容,但涉及的多是尚未立案的或者是正在审理的案件。这里所指的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是指人民群众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出的意见和反映。他们如果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口头反映意见,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报刊上反映情 况,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复查和纠正。这种来信来访,既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又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但是,这种 涉及生效裁判的反映,与当事人等的申诉是有区别的。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重视和审查,但是不能把它与申诉相混同,更不能把申诉当作群众一般来信来访对 待。

(三)司法机关复查案件发现的错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按上级指示进行必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通过日常的工作检查及全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四)各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群众乐于向他们反映情况和要求。他们在视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过 程中,以及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而提出的议案或者反映的冤假错案的材料,体现着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 案、质询意见或反映的情况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迅速审查,并将是否提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报告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交办的案件,还应 报告处理结果。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党政发信部门根据国家形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复查某类案件的文 件,当然应是提起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处的材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再审 材料的一个重要来源。有的省级权力机关已经制定有关律师执行职务的条例,其中规定律师机构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复查的要求, 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复查并予答复。随着律师制度的健全发展,律师组织的法律意见书必将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于。至于新闻媒介反映的意见,其监督作用日益巨大和 广泛,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能仅仅作为一般舆论,而应充分重视,及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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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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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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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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