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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中怎样调解,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48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简易程序中怎样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4条):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5条)。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6条)。

(四)调解书的补正

当事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

二、简易程序如何转换成普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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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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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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