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的文物有哪些
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2、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4、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5、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6、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5、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