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公诉多长期限内宣判
法庭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不能没有一个时间限制。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期限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于一般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冉延长一个月,即至迟在两个半月内宣判: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法律规定对这四类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是考虑到这些案件比一般的公诉案件更复杂,其调查取证工作量大、难度大、花费时间较长,为切实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应有一个较长的审理期限。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认为本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对于改变管辖以后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呢?法律规定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是为了保证新管辖的人民法院有足够的时间审理案件。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属于第一种情况的一般公诉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宣判;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特殊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半月内宣判。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是属于第一种情况的一般公诉案件,应当在一个半月内宣判;如果是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特殊案件,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宣判。
以上四种情况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最长期限,人民法院在办案工作中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尽量缩短办案期限。
二、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分子;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3、侦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有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是否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是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4、上诉、抗诉是否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有无翻供,翻供的情况及原因;
6、辩护人的意见应否采纳;
7、一审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与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有关的情况。例如,被告人犯盗窃罪和伤害罪,被告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盗窃罪不服提出上诉,而对认定的伤害罪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要对一审认定盗窃罪进行审查,而且也要对被告人的伤害罪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也要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对其宣告终止审理。对其同案的被告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二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应当分别作出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例如,有的判决对是否有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的认定没有错误,适用的法律符合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的刑罚得当,不畸轻或畸重。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对这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谓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主要是指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没有全部查清,证据不够充分或者遗漏了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未经调查核实等。在上述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自己查清事实,直接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和人民检察院对其判决、裁定仍可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和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