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
(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3)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5)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6)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主要有: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