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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刑事案件自诉人的潜力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50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3)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3)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二、刑事案件自诉人的潜力义务

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

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4)接受调解(特定案件);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6)申请回避;

(7)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8)提出上诉;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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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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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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