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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经过几审结束,审判阶段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此文章帮助了69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案件经过几审结束

在我国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就结束了。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按四级设置,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审”。在通常情况下,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一审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该案送交给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进行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审”,审理结案以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最后的判决、裁定,审判结果宣布以后立即生效,交付执行。这种两级审判制度被称为两审终审制,它是我们国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生效,有些案件实际并不需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能生效;而又有些案件即使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也不能生效:

1、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就不需要再经过第二审程序,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交付执行。

2、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就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因此,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立即生效。

3、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后,还必须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死刑的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裁定,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以后,经过上下两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审判,可以更好地保证办案的质量,做到公正裁判。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一些地方交通也不便利,在审级的设置上,除为保证办案质量设置必要的审级外,还必须考虑方便群众,减少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当事人的权利等因素,审级不易过多,诉讼时间也不宜太长。因此,实行两级审判制度比较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能保障老百姓的基本权利和案件质量,又能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

二、审判阶段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是指接受代理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代替委托人行使部分权利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除规定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直接委托诉讼代理人外,还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公诉案件中,有些被害人已经死亡,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杀人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就可由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一些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如在伤害案中,被害人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他的父母代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填写诉讼委托书,明确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愿。

从何时开始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呢?公诉案件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那天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从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第2日开始算起3日内,应当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人民检察院的义务。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直接进入审判阶段,对这些案件,无论诉讼是否开始,都不影响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也就是说,自诉人还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他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完成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即他们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里讲的随时,就是指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包括开庭以后,对于开庭审判以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允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尽管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也应在受理自诉案件的第2日开始算起3日内,告诉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同样是人民法院的义务。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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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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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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