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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79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此外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处理。

二、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规定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推迟审理活动。

刑诉法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司法解释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法院解释165条)

2、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最高法院解释164条)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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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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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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