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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适用对象包括什么,被管制的罪犯有哪些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管制的适用对象包括什么

管制是针对的对象有下面几个:

(一)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被管制的罪犯有哪些义务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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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朋友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侦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律师越早介入对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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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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