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的形式有哪些
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有三种形式:
(一)酌定不起诉,指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142条第1款“对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在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第142条第2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有九种情形:
1、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2、依刑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而又可以免除处罚的。
3、刑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处罚的。
4、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
5、刑法第21条第2款中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
6、刑法第22条第2款中预备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处罚的。
7、刑法第24条第2款中的中止犯而又具有应当免除处罚条件的。
8、刑法第27条第2款中从犯又具有免除处罚条件的。
9、刑法第28条中被胁迫参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
(二)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
(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
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鉴于以上列举的不起诉的种种情况,不包含不构成犯罪之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时,却没有可以援引的、恰当的具体法律条文,造成“无法可依、无法条可引用”的情形,所以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在第15条中应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形作为一款,即不构成犯罪行为,使不起诉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二、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
(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