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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途径,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此文章帮助了47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制度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由此,我们可以了解被不起诉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

2、不起诉制度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二、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被害人的地位和被不起诉人显然不同,司法实践中,依法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极少,因为一般而言,不起诉案件“总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处分”,而被害人被人作为刑事案件中被侵害的一方,具有追究犯罪的强烈愿望,因此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却屡见不鲜。因此,法律在被害人自我救济方面规定的更详细更全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此申诉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中国被害人对被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的申诉和自诉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积极维护,也是对不起诉的一种制约。

被害人申诉的法律程序基本上和被不起诉人申诉的一致,笔者在这里就不再赘述。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也就是把原来有检察机关的公诉变成自己参与的“自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在规定自诉案件适用范围也明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实受到侵害时在国家公诉方面得不能得到保护时另一种救济方式。但由此也圈定了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案件的范围,即只有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被告人侵犯的案件才可以转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里的被害人不但可以是自然人,而且也可以是单位。在实践中,单位作为被害人的主体出现,其所受到的损失一般要比自然人大得多,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如果被害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失踪,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允许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被害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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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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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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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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