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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1633人  作者:惠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往往对于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及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知道或者不明白;对于司法机关少数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案件中的冤情,也可能因其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充分地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这样对于有效地维护其诉讼权利是不利的。而且,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独立的诉讼权利,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除聘请辩护人外,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侦查机关根据已掌握的事实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立案。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但应当指出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曾经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指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包括在刑事案件未侦查终结以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处理意见。基于不同的认识,有些司法机关曾经以侦查过程中的事项需要保密为由,把大多数案件都解释成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从而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也有的侦查机关认为共同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多人也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有的把犯罪嫌疑人职务的高低作为衡量是否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标准,严重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

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犯罪涉及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这类犯罪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犯罪,具体案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经常使用各种刑侦手段,而这些手段和由此形成的材料和文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保密的,但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更不能因此而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许聘请律师,而是要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亲属代为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及时安排,不得以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为由而不许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根据其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提出要求聘请律师,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也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二、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防止以拘代侦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可见,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34条、第235条、第2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惠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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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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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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