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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立案的材料来源

此文章帮助了48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是民事诉讼,是由民事诉讼派生出来的。它具有独特性,以刑事优先原则为前提,且绝大部分不收取诉讼费;又有效率性,其体现在能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结,迅速及时,救济便利。如何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引导当事人进行刑事或民事诉讼,避免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方式的冲突,并正确审查诉讼请求、主体及赔偿范围,这是法官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面临的焦点问题,值得探讨。

1、立案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自诉人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若致害人对被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则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依附刑事诉讼的存在而存在。轻微伤不属于犯罪范畴,严格地讲,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2、在仅有一个被告人的公诉案件中,如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若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则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犯罪情节难以认定,不宜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果其他致害人已死亡或不被起诉的,即使与刑事责任无关,但对此民事侵权事实,只要受害人提出请求,法院就应受理,涉及犯罪人以外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与被告人对被害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能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原因是与先刑后民的原则相佐,同时不经刑事诉讼则无法查清犯罪事实。

3、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几个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有调查笔录及伤残鉴定的,应列为被告;若无侵害事实的,不宜列为被告,并退回相关材料让其补充。若补充证据有一定合理性,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法官应向自诉人指出民事权利已丧失胜诉权;如果未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受害人实际上承受了精神损失,并就精神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状中的这部分诉讼请求应予受理。

4、自诉人诉状中的每一项诉讼请求,都应有足够的证据佐证。同时,法官还应向自诉人说明如果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是否有民事赔偿能力?避免没有实际意义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减少自诉人的损失,又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也便于调解。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当给予受害人以选择权,让其决定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已终结,当事人只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诉讼程序正当性原则,排除已终结的程序被再次启动。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价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备的程序,是否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机制的主动性操之于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和提交审判的诉讼活动。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刑事诉讼法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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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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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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