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哪些精神病人需负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的性质和程度多种多样,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如果因其精神疾患(精神障碍)的性质和程度所决定,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既没有丧失也没有减弱,即行为时其责任能力完备,根据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这样的精神障碍人就应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精神障碍而减免刑罚。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及司法实践经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完备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一)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不是我国临床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所使用的专业术语,而是刑事立法根据社会公众的日常观念,在我国多次刑法草案中以及现行刑法典中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现行刑法第18条第2款明文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司法精神病学一般认为,刑法中所说的“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性精神病、周期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瘾症性精神病等。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不符合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所要求的心理学(法学)标准,因而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里,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时候,是指上述某些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彻底缓解期,以及某些阵发性精神病(如癫痫性精神病)的非发病期。结合案例1的情况来看,某甲虽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但是其伤害其妻致死的行为,是在其精神正常时候所为,因此应当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二)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按照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主要种类有:
1、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症,包括癔症、神经衰弱、焦虑症、疑病症、强迫症、恐怖症、神经症性抑郁等,但癔症性精神错乱除外;
2、各种人格障碍式变态人格(包括器质性人格障碍);
3、性变态,包括同性恋、露阴癖、窥淫癖、恋物癖、恋童癖、性虐待癖等;
4、情绪反应(未达到精神病程度的反应性精神障碍);
5、未达到精神病程度的成瘾药物中毒与戒断反应;
6、轻躁狂与轻性抑郁症;
7、生理性醉酒与单纯慢性酒精中毒;
8、脑震荡后遗症、癫痫性心境恶劣以及其他未达到精神病程度的精神疾患;
9、轻微精神发育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