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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48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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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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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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