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是指什么
管制我国独创的一个刑种,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受管制者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并且还应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就其存废引发了许多争议,但最终保留的意见被立法机关接受的重要原因在于:管制刑符合刑罚中关于目的刑、教育刑的本质,能达到教育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管制应当如何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4条,这些规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