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指的是什么
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作了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构成要件中,未包含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主观要素,但从刑法同时规定对累犯应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看,之所以对累犯的处罚重于初犯,其实质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之初犯要大,因此,在处罚的轻重上,立法者业已考虑了累犯与初犯的人身危险性的不同。然而,“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累犯的概念未穷尽对累犯从严处罚的全部根据,这一概念是不够完善、确切的。鉴于此,所谓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时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犯罪之种类及情况,可认为以前科刑对其未收警戒之效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累犯概念中的“可认为以前科刑对其未收警戒之效的”,则是反映累犯的人身危险性。
二、如何确定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实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