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烟台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缓刑、减刑与假释  >  减刑适用的条件,适用减刑应当注意什么?

减刑适用的条件,适用减刑应当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25人  作者:烟台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减刑适用的条件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1、根据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

(3)接受教育改造;

(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为有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适用减刑应当注意什么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烟台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烟台刑事律师推荐

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烟台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烟台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缓刑是什么意思,缓刑的条件及考验期,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条件及担保书,减刑的条件,减刑申请书,假释的程序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