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适用的条件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1、根据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
(3)接受教育改造;
(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为有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适用减刑应当注意什么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