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动越狱罪的特点有哪些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主观方面是故意。
(一)暴动越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押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暴动越狱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动乱的方式越狱具体行为是:
1、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串通;
2﹑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人出谋策划;
3﹑有组织﹑有计划﹑有指挥的行为;
4﹑持有器械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暴动越狱罪
(一)区分暴动越狱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构成本罪必须采取共同的暴力行为;而组织越狱罪的构成要件中则排斥共同的暴力行为。
(二)关于罪数问题。在暴动越狱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17条的规定,犯暴动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