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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此文章帮助了251人  作者:桂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都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程序。二审程序是普通程序,二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括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

(3)提起的理由不同。处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当然,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的法院不同。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而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量刑原则不同。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不论提起的主体如何,审理后量刑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而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而不能加重刑罚。

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提起生效判决再审的理由与上诉理由不同的是,各国的法律均规定对生效判决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方被接受,这是由对生效判决再审的慎重性、严肃性决定的。为保障生效判决再审机制顺利运行,各国对生效判决再审的理由均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了作为生效判决再审理由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只有对各种再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包括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案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和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应当适用法律条款没有适用或不正确适用,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却适用了,从而导致定性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相混淆,或者量刑上的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错误。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从而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

桂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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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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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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