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置在当今世界各国十分普遍,而且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我国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在于:
1、适应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提高审判效率。刑事案件千差万别,繁简不一。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诉方和辩护方并无争议的刑事案件,不必要一律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因为此时繁琐的诉讼程序并无实际意义。
2、避免拖延诉讼,节约诉讼成本。以简易程序处理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可以免除讼累,加快办案进度,节约诉讼成本。简易程序可以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也能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 “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